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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经常“找小姐”,我能够要求离婚并且主张赔偿吗?

2012-04-20 16:00:18 来源:张磊


丈夫经常“找小姐”,我能够要求离婚并且主张赔偿吗?

 丈夫经常“找小姐”,我能够要求离婚并且主张赔偿吗?

南京读者郑女士:我丈夫自从三年前干销售开始,经常陪客人出入一些灯红酒绿的娱乐场所,并染上了找小姐的坏毛病。尤其是最近半年,他总是借口陪客户应酬,在外面玩小姐,甚至屡屡夜不归宿。前一段时间,他还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到,拘留了十天,还罚了几千块钱。但从拘留所里出来,他还是积习难改,和以前一样夜夜在外面风流。我对他已经彻底失望了,决定起诉离婚。请问律师,我的离婚请求法院会准许吗?这种情况下,我能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?

法德永衡张磊律师解答:

一、你的离婚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准许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32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。。。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。。。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”你丈夫经常在外嫖娼,并在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,属于有重大恶习且屡教不改,这种行为对夫妻感情伤害极大,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因此,如果你坚持离婚,法院应当准许你的离婚请求。
二、你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。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限制。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”其中,“重婚”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不以夫妻名义,但在一起持续、稳定地长期共同生活。你丈夫虽然经常“出轨”、找小姐,但并没有与他人重婚或者持续、稳定同居,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。
三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,要遵循“照顾无过错一方”的基本原则。因此,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可以对你进行适当的照顾和倾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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