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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集对方婚外情证据,在离婚案件中到底能有多大作用?

2012-04-20 15:36:41 来源:


收集对方婚外情证据,在离婚案件中到底能有多大作用?

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,在离婚案件中到底能有多大作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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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,由于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。因此,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:在离婚案件中,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去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,甚至不惜花高额的费用聘请私家侦探跟踪、偷拍、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等,试图以此为依据,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的过错,或要求多分财产,甚至以为这样就可以让对方“净身出户”。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,他(她)们的要求很难被法院认可。一方面,私家侦探及其婚外情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存在问题,这个问题张律师另有专门的文章阐明,不多加赘述;另一方面,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,对婚外情证据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期望过高。那么,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,在离婚案件中到底有多大作用呢?

一、如果对方存在与他人重婚或同居(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,一般要持续三个月以上)的情形,可以按照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。但这种赔偿仅仅是“抚慰性”的,赔偿的金额非常有限,一般也就是几千元;情节严重时(比如重婚),可能会达到2万元。试想,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也不过5万元,婚外情的伤害又能赔多少呢?而要证明这种重婚或同居的持续状态,一般的证据很难证明,私家侦探的取证又常因手段违法不具备证明力,法院也往往难以认定。因此,除非有明确的证据,一般来说取证难度很大,赔偿的数额又常与当事人的预期相差甚远。

二、如果对方不存在与他人重婚或同居(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,一般要持续三个月以上),仅仅是通奸、一夜情,是不能够按照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。哪怕有婚外情的一方跟别人婚外生子,也不属于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的过错,不能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。即使以此证明对方有过错,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多分财产,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也只能是“照顾无过错方”,不会引起财产分割“质”的区别。也就是说,仅仅是零头的事儿。因此,对这种情况,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,与为此付出的高额成本相比也往往得不偿失。

三、未达到重婚或同居程度的婚外情,并非法定的判离理由。如果情节严重,比如跟他人婚外生子或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等,可以以此主张感情破裂,要求准予离婚。因此,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诉讼请求做出抉择。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,并且自己是要求离婚的一方,可以主张对方有婚外情的事实。如果自己不愿离婚,那就没有必要帮对方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了。

综上所述,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,对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是很有限的;如果因此忽视了对共同财产、子女抚养权、抚养费数额等问题的取证,就更加得不偿失。当然,如果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相关证据,且对方出于种种顾虑“害怕丑事外传”时,也可以为自己在协议离婚或调解、诉讼过程中争取一些主动,迫使对方主动放弃一些财产权利,或者在子女抚养权、抚养费等问题上做出让步。
(南京离婚律师专家张磊律师提醒您:遇到离婚法律问题,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。不要让外科医生,做您的内科手术,以免造成误诊。如果您需要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,请致电:13905150072。我和我的团队,将尽我们所能,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法律问题解决方案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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